原住民持枪狩猎释宪案 「生态」和「传统文化」如何取得平衡?

● 一起读判决/介绍判决和法学论文的脸书专页

这是3月9日早上,在司法大厦前的场景,在一场原住民族的仪式后,声请人跟律师步入宪法法庭

很期待这个释宪案,可以让我们更了解原住民族传统文化,让我们反思我们以为的保护传统文化方式,是不是已经足够?

会不会因为我们的自以为,而让其他民族的文化因此断绝。我们有没有更好的方式,可以平衡「生态」跟「传统文化」这两种宪法价值

如果我们不是原住民族,没有那样的文化或传统,或许可以先把固有的想法拿出来,暂时放在外面,这样才有空间容纳其他的观点。

王光禄释宪案争点题纲

3月9日上午9点,大法官针对2件原住民持枪狩猎释宪案进行言词辩论。其中一件王光禄案,因为持土造长枪猎杀保育类动物2只,被起诉违反《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的未经许可持有枪枝子弹,及《野生动物保育法》的猎捕、宰杀保育类野生动物罪,经法院判刑确定。

《宪法增修条文》第10条第11项规定:「国家肯定多元文化,并积极维护发展原住民族语言及文化。」、第12项规定:「国家应依民族意愿,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参与,并对其教育文化、…..予以保障扶助并促其发展,其办法另以法律定之。….」

《宪法》要求国家应该积极保护原住民族的文化,狩猎活动是原住民族传统,立法者就原住民的持枪狩猎,有特别规定。

▲ 2018年王光禄(左一)在法律扶助基金会陪同下,到司法院前请求召开宪法法庭。(图/记者吴铭峰摄)

首先,《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20条第1项规定了,原住民未经许可,持有自制之猎枪鱼枪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处行政罚锾,《枪砲条例》有关刑罚之规定,不适用之。

但排除刑罚的前提是,拿的是自制猎枪、鱼枪,供生活工具之用。在王光禄案中,他拿的是土造长枪,法院认为不符合该条情形,仍然构成刑事责任。

▲台东布农族猎人王光禄,因为持土造长枪猎杀保育类动物2只,被起诉违反《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和《野生动物保育法》。(图/翻摄最高法院直播画面)

其次,《野生动物保育法》第21-1条规定原住民族基于其传统文化、祭仪,而有猎捕、宰杀或利用野生动物,在先经主管机关核准的情况下,不受《野生动物保育法》的相关限制。

对原住民族的狩猎,采取的是事先许可制,如果没有事先经过许可,还是触犯法律规定。

虽然保护原住民族的文化,是宪法明白揭示的基本国策,但《宪法增修条文》第10条第2项规定:「经济及科学技术发展,应与环境及生态保护兼筹并顾。」,生态保护同样也是宪法重视的价值。

狩猎文化、野生动物保育,有到宪法保护的位阶吗?

遇到两种宪法价值的拉扯,法律应该怎么规定,才能兼顾平衡两者?还是说哪种价值更重要一些?

该怎么设计法律规范?现行的规范足够了吗?足够保护原住民族的传统文化吗?

有没有办法在不伤害生态的情况下,同时也保护到原住民族的传统文化?

可以免除刑罚的枪只有猎枪、鱼枪?这样会不会太限缩了?空气枪可以吗?

这些会是这次释宪中,可以特别关注的焦点。

▲ 王光禄。(图/记者吴铭峰摄)

除此之外,大法官可能也想知道狩猎活动,对原住民族的传统文化有什么重要的意义,对生态有没有影响,原住民族什么时候开始用枪狩猎,用什么样的枪?要求狩猎事先申请,和维护传统狩猎文化以及生态保护之间有什么关系,这些涉及到狩猎活动的背景事实问题。

言词辩论除了声请人外,还包括相关机关内政部、警政署、农业委员会及原住民族委员会鉴定人则有屏东科技大学野生动物保育研究所裴家骐教授东华大学法律系蔡志伟副教授、中正大学台湾文学与创意应用研究所浦忠勇助理教授、台大法律系林明锵教授、成大法律系王毓正副教授,以及法庭之友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高涌诚委员。

《明天上午9点宪法法庭言词辩论》 2013年7月间,布农族的王光禄某日在河床某处拾获土造长枪及子弹。在8月份拿来猎捕山羌长鬃山羊保育类动物各1只。检察官起诉后,经法院判刑确定。 王光禄涉犯的罪名包括 1️⃣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8条...

这次大法官事先提出的争点提纲包括:

(一)原住民(族)(狩猎)文化权部分

我国宪法是否保障原住民(族)(狩猎)文化权?上述权利之宪法依据、理论基础内涵及范围为何?其性质属于个人权或群体权或二者兼具?

(二)原住民(族)(狩猎)文化权与环境生态保护,尤其与野生动物保育之平衡

原住民(族)(狩猎)文化权之主张,如何与宪法所规定之环境与生态保护要求相平衡?

野生动物保育是否属于宪法位阶的保护法益?其宪法依据、理论基础、内涵及范围为何?

国家对于原住民(族)之狩猎保育类野生动物得为如何之管制,始属合宪

《野生动物保育法》第21条之1规定,就原住民族猎捕野生动物,系采事前许可制,是否合宪?除上开条文所定之「基于其传统文化、祭仪」之目的外,是否应包括自用之目的(94年2月5日制定公布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条第2项规定参照)?

(三)自制猎枪部分

《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20条第1项规定,就原住民未经许可,制造、运输或持有自制猎枪、鱼枪,免除刑罚,而仅处以行政罚。

上开规定将得免除刑罚之狩猎工具限于自制猎枪、鱼枪,是否违宪?又上开免除刑罚之规定未及于(自制)空气枪,是否违宪?

(四)关于与前述争点有关之基础事实

1. 狩猎活动对于台湾原住民族传统文化之意义与重要性如何?原住民狩猎对生态保护之影响如何?

2. 传统上,台湾原住民族之狩猎方式与狩猎工具为何?台湾原住民使用枪枝作为狩猎工具是始于何时?其用以狩猎的枪枝是否仅限于自制猎枪、鱼枪?是否包括空气枪?

3. 《野生动物保育法》第21条之1第2项规定,与《原住民族基于传统文化及祭仪需要猎捕宰杀利用野生动物管理办法》第4条第3项及第4项规定,有关事先核准之申请部分,与维护原住民传统狩猎文化以及生态保护之间有何关联性?

热门点阅》

张静石木钦案凸显司法官「行政惩处」时效规定应废除!

苏育平/以色列版宗教改革?法院判决引爆犹太教各教派敏感冲突点

► 惩戒法院应公开审理石木钦案(江荣祥李明洳

► 石木钦案》陈业鑫/司法官将更洁身自爱 但「司法孤立」真的好吗?

● 本文获作者授权,转载自「一起读判决」部落格,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欢迎投书云论》让优质好文被更多人看见,请寄editor88@ettoday.net或点此投稿,本网保有文字删修权。

► 听Podcast掌握社会案现场Apple:https://apple.co/3ibJl8FSpotify:https://spoti.fi/34aNBA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