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传统文化 原住民猎10只「保育类」山羌...无罪!

山羌台湾的保育动物,但日前却出现了原住民猎捕却获判无罪的案例。(图/翻摄政府单位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传统文化重要还是动物保育重要?花莲卓溪乡4名宋姓布农族猎人,2012年在台东长滨乡土造长枪钢弹铅丸等,猎捕山羌共计10只,被检方以违反《枪砲管制条例》及《野生动物保育法》起诉。时隔3年,最高法院在日前做出判决,指出4人为了小米狩猎符合除罪化规定,判其无罪定谳,成为台湾首宗猎捕保育类动物却获判无罪的案例。

根据判决书指出,宋男等4人于一、二审时,皆因非法猎捕保育类动物遭判6个月,得易科罚金18万元,但更一审时发现,他们是在2012年6月18日小米祭前夕上山打猎,依照布农族习俗男子扛着猎物返回部落后,妇女会持酿好的小米迎接,并烹煮猎物分送族人,实为延续布农族传统狩猎与小米文化之用意,符合涉及祭典时除罪化的规定。

▼先前曾有花莲男子持霰弹猎枪猎杀14只山羌,其中还有一只有孕在身。(图/花莲县富里乡永丰派出所提供)

其实《野生动物保育法》第21条之1早有规定,为了确立原住民狩猎文化优先保护的原则,若原住民基于传统文化、祭典而有猎捕、宰杀或利用野生动物之必要,得予以「除罪化」处分,但由于此规定中并无言及野生动物只限定「一般动物」,不得限缩解释,且农委会在2012年6月7日亦依《野生动物保育法》授权原住民猎捕台湾水鹿长鬃山羊等稀有动物。

基于原住民文化已受到《宪法》保护,合议庭认为应放宽原住民猎捕的野生动物标准,因此撤销一、二省判决,改判宋男等4人无罪,最高法院也维持更一审判决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