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宰杀穿山甲!检为保育动物发声 列「3大理由」1108字上诉…仍判无罪
▲原住民宰杀穿山甲无罪,检方洋洋洒洒地列三大理由提上诉,仍遭驳回。(示意图/与本案无关/新北市动保处提供)
屏东一名排湾族彭姓原住民于2017年9月3日上午在大汉山道设置钢索陷阱,宰杀穿山甲后,再将穿山甲的鳞片、肉体分割,被依违反野生动物保育法起诉。先前屏东地院判彭无罪定谳后,检方为保育动物,气愤列出三大理由、1108字观点,要求法官改判有罪。不过,高雄高分院仍维持原判。
判决指出,2017年9月3日上午彭男前往大汉山道采野菜,并且设置捕猎陷阱,捕获穿山甲后,再拿出番刀将穿山甲鳞片割下,肉体甚至一分为二,与友人共享,孰料,返家途中遭巡逻员警查获,整起事件才曝光。
彭男辩称,抓穿山甲是为了自己食用,鳞片则是当作装饰;彭的辩护律师则说,案发地点为屏东县春日乡,这边属原住民族地区,彭男仅供家人食用,并将鳞片作为传统服饰装饰才宰杀穿山甲,属自用非营利行为,另外在原住民族地区猎捕野生动物,是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条所容许的行为,应排除野生动物保育法的适用。
对此,检方不服无罪结果,列出三大理由:
第一,首应考虑到的是生命的不可逆性,野生动物一旦被过度的捕杀,将可能导致族群减少甚至灭绝之可能。
第二,生物栖地的缩减以及发展的困难更胜于原住民传统文化消逝的速度,动物不是人,牠们不会也无法向人类大声怒吼,争取自己的权利,牠们无法上街抗议,牠们也无法表达族群的困境,牠们唯一能做的,就是用自己冰冷的尸体来表达无声的抗议,但原住民传统文化,还有人愿意发声,愿意传承,还有其他的方式得以继续传诵于后世,但动物死了就是死了,不会活过来,族群灭绝后也不可能复原,而在现代这样过度开发的环境中,野生动物族群是否能再生回到过去的荣景也很难说,所以在两个价值的取舍上,应多保护野生动物,况且法律并非不给予原住民猎捕的空间,只要依法申请就可以猎捕,而此规定也是原住民族群早已了解的规定,但你没有依法,就会发生更严重的价值冲突,在此情形下,传统文化与动物生存权两相抗衡时,更该受到保护的应该是更稀有的动物而非传统文化。
第三,若认为依基本法第19条,开放原住民得以自用目的而无限度的猎捕野生动物,无非是开启原住民猎捕的大门,要证明非自用的难度相当高,不论是真的自用或不肖民众为贩卖而猎捕野生动物后不慎为警逮捕,但一切只需在审判中抗辩自用,即有很大的可能获得无罪判决,此种解释方法形同给予原住民特权,不论是依照传统习俗的打猎或是不肖民众的违法打猎,均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的结果并无益于原住民传统文化之保留及传承。
不过,法官提到,野生动物保育法中「台湾原住民族基于其传统文化、祭仪,而有猎捕、宰杀或利用野生动物之必要者」,包括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区基于非营利,仅供本人、亲属或依传统文化使用,猎捕、宰杀或利用野生动物等行为是容许的范围,因此与原住民打猎时是否得向政府申请一事无关,最终以检方上诉无理由,维持无罪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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