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泽峰射杀「丢包」判23年 国民法庭判另一人无罪理由曝

▲林泽峰、林昱恺涉案行凶医院丢包案,全案依杀人、枪砲等罪嫌起诉,台南地院国民法官法庭评议后7日晚上宣判,林泽峰判刑23年,林昱恺罪证不足判无罪。(图/记者林东良翻摄,下同)

记者林东良/台南报导

2023年4月8日凌晨2时32许,27岁徐姓男子遭人丢包在台南市安南医院急诊室门口,紧急抢救仍伤重不治,检警查出林泽峰、林昱恺涉案行凶,全案依杀人、枪砲等罪嫌起诉,台南地院国民法官法庭评议后,7日晚上宣判,林泽峰判刑23年,林昱恺罪证不足判无罪。

台南地院指出,本院国民法官法庭评议后认为,被告林泽峰等杀人等案件,于7日宣判,林泽峰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枪罪,累犯,处有期徒刑7年,并科罚金新台币20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新台币1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杀人罪,累犯,处有期徒刑19年,应执行有期徒刑23年,扣案之改造手枪1支及子弹4颗,均没收。林昱恺无罪。

林泽峰于2023年4月前,无故持有具有杀伤力的改造手枪1枝及及制式子弹8颗,并藏放在位于台南市安平区建平九街的租屋处。林泽峰与徐姓死者因恩怨而相互心存不满,两人因共同友人相约于2023年4月7日晚间至台南市永康交流道附近的「亿峰家具」谈判。

林泽峰旋即携带上述手枪子弹,搭乘友人林昱凯驾驶的汽车赴约。双方集合后,一同转往附近重划区(位于台南市永康区平道十二路与民松路口附,以下简称案发现场)谈判。谈判破裂后,林泽峰便掏出预藏手枪,向空或朝死者脚下位置射击数枪,但未击中。最后,林泽峰出于杀人的直接故意,以抵住胸膛方式,朝死者左胸口处击发一枪,死者中枪后随即倒地。

死者倒地后,林泽峰与林昱凯随即驾驶原搭乘汽车离开现场未久,又驾车返回案发现场,林泽峰与林昱凯并先后下车合力强行将死者搬至车上后座,驶往安南医院前,由林泽峰在车上将死者推落车下后,迅速驶离。

死者经安南医院保全发现并通知医护人员加以抢救,然其到院前心跳停止,另左胸壁有开放性伤口、左侧肢体多处挫擦伤、口腔内有大量血块,经医护人员急救无效而死亡。其死因经检察官相验及法医解剖鉴定结果,确认是接触性枪伤致心脏及主动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国民法官法庭审理评议,林泽峰承认持有改造手枪及子弹,以及开枪射杀死者的事实。但否认持枪抵住死者胸口开枪,辩称是相隔一个汽车宽度的距离射击最后一枪,但国民法官法庭评议后认为,依据法医师出具的鉴定书及到庭的说明,认为被害人所受「入口处有灼烧痕迹」、「入口处无火药刺青(子弹进入皮肤,与皮肤接触时,所产生的火药反应,属于非接触性且近距离枪伤的特征)」,且子弹造成体内「入口小、中间大、出口小」的伤势,符合接触性枪伤的特征,因而认定林泽峰是持枪抵住被害人胸口射击最后一枪。林泽峰开枪后离开再返回案发现场,随即抢下死者载往安南医院的行为,目的是将其尽速送医,而非为了延迟或阻断其接受救治。

被告林昱凯部分:则认并无充足证据显示林昱凯在林泽峰与被害人友人前次(被害人未到场的)冲突事件时,林昱凯已知道林泽峰曾经携带手枪子弹前往可能与被害人冲突的地点。林泽峰犯罪时始终在场的林昱凯,并未实施持有枪弹或杀人的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

林昱凯是开车搭载林泽峰往返案发现场」、驾车载送被害人就医等事证,不能充分证明林昱凯与有林泽峰共同持有手枪子弹并杀人的意思。呈现在法庭的证据,也无法证明林昱凯有帮助林泽峰犯罪的意思,因而决定判决无罪。

国民法官法庭评议后认为,林泽峰直接故意抵住胸膛枪击被害人剥夺其生命,造成难以回复的结果,并使被害人家属承受无尽的伤痛。量刑前社会调查鉴定报告认为他具有反社会性人格,而有高度再犯可能性,接受量刑前社会调查时,曾提及「再次发生仍会开枪」的犯罪后态度,惟量刑前社会调查鉴定报告认为,林泽峰成长过程中,因家庭及校园的负面成长经验,因而形塑他以暴力解决问题的行为模式,行凶行为后立即将死者送医,曾经尝试弥补恶行,案发之后携枪投案,大致配合调查并承认犯罪,若经过长期的心理治疗及辅导,仍有改善行为的可能性,而判处23年徒刑。检察官及林泽峰得上诉,林昱凯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