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勇警无罪!网红律师分析「他能辨识」…曝上诉「关键理由」:有希望翻盘

▲刺死铁路警察李承翰郑男一审获判无罪,「黑心律师」杨律师认为案情仍有希望翻盘。(图/记者翁伊森翻摄)

记者陈羿妏/综合报导

铁路勇警李承翰2019年7月3日于火车上处理逃票纠纷,却遭郑姓男子持刀猛捅,当场肚破肠流,送医抢救仍不治身亡,嘉义地院30日以「精神问题」为由,宣判郑男无罪,可上诉。对此,网路红人「黑心律师」杨律师就在脸书PO文,认为全案「仍有希望翻盘」,并提出可上诉二审的理由

杨律师表示,自己也希望郑男坐牢,但判决理由如果就是新闻所述,没吃药的精神病患、他真的严重到发疯了,法官的确很可能「被迫要判被告无罪」,所以大家别再骂法官了,觉得全案有机会翻盘,并假设自己是检察官,提出可上诉二审的理由,他说相信被告有精神障碍,但有严重到「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适用《刑法》19条第1项而无罪的程度吗?或是「辨识能力显著减低」严重到适用《刑法》19条第2项有罪,但能减刑的程度?

《刑法》19条共有3项:第1项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第2项,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减低者,得减轻其刑;第3项,前二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李承翰父母30日下午受访,对于无罪判决直呼心很痛。(图/记者许宥孺摄)

杨律师进一步指出,就算被告当天有幻觉,被告却能在当天「为了女儿想谋财害命之事,先自己去二间派出所报案,再自己买票高铁」,此举代表着其实被告能够分辨「高铁、票、警察、女儿谋害命」之差别,而当时被告于车厢内看到的画面是「穿着警察制服的警察在问他逃票的问题」,这和他的幻觉无关,因此可证明「被告绝对『有』辨识能力」,只是比较低而已,顶多适用《刑法》19条第2项减刑,但仍有罪须坐牢。

相反地,杨律师提到,若被告当天真的严重到「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但被告明知自己要一辈子吃药,否则百分之百会发病产生幻觉,却又不吃药,害自己发病,而处于「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的状态,此举有可能构成「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依《刑法》第19条第3项:「前二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所以被告就不能再主张《刑法》19条第1项,所以仍会有罪要坐牢。

▲李承翰友人制作纪念册。(图/记者许宥孺摄)

最后杨律师感叹表示,(李承翰)这么认真的好警察,为了保护车厢内乘客的安全,奋不顾身独自面对持刀的人,他直言「希望第二审能翻盘」,也拜托网友帮忙转贴文章给李承翰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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