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男对警飙骂「三字经」判无罪 检上诉二审驳回理由曝光
南投县蔡姓男子今年2月酒后与人发生口角,员警获报到场处理,反遭蔡男以三字经狂骂,将蔡依侮辱公务员罪嫌送办,一审判无罪;案经上诉,二审认为检察官举证不足难以说服推翻原判决,驳回上诉。(本报资料照片)
南投县蔡姓男子今年2月酒后与人发生口角,员警获报到场处理,反遭蔡男以三字经狂骂,将蔡依侮辱公务员罪嫌送办。不过,一审法官审酌,蔡男行为难认妨害公务执行,判无罪。检察官认为,蔡经劝告仍持续辱骂,已有妨害公务目的且拖延执行而上诉,不过二审认为检察官举证不足难以说服推翻原判决,驳回上诉。
今年2月8日下午1时,蔡男酒后前往陈姓友人住家,与现场另名张姓男子发生口角,潘姓、王姓警员同日下午3时多获报前往,遭蔡男辱骂「X你娘」等一系列三字经,经员警对其施以吐气酒精浓度测试,测得蔡男吐气所含酒精浓度为每公升1.3毫克,认为蔡男涉犯侮辱公务员罪嫌带回送办。
不过,蔡男辩称,他是酒醉,没有要故意侮辱警察,他是警眷怎么可能妨碍警察办案。此外,潘姓警员也提到,骂脏话严格上来讲,不会让他们勤务执行不下去;王姓警员则说,被告单纯骂脏话,没有到让他们没办法执行勤务,只是会让勤务完成时间比较慢一点。
一审法官审酌,关于侮辱公务员罪,应限于行为人对公务员之当场侮辱行为,是基于妨害公务之主观目的,且足以影响公务员执行公务之情形;经2员警证称,难认蔡对警员的当场侮辱行为足以影响执行公务,一审判处蔡男无罪。
检察官认为,蔡男经一再劝告,仍对2员警继续辱骂,得认定蔡男具有妨害公务执行之主观目的,且客观上已造成拖延员警当场及后续职务之执行,使2员警无法继续执行职务,符合「足以影响公务员执行公务」之构成要件,提起上诉。
经再度勘验密录器等,二审法官认为,蔡男言辞虽有冒犯性,但目的是对警方未查缉职业赌场表达不满,且受到酒醉影响,并非有意针对警员进行侮辱,且未实际干扰警员执行职务,难认定达到「影响公务执行」,认为检察官举证不足难以说服推翻原判决,驳回上诉。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