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男酒后「辱警三字经」判无罪 警叹:变相鼓励民众开骂

▲南投分局警方遭民众酒后辱骂,惟法官认为不影响公务执行,判无罪。(图/翻摄Google Maps)

文/中央社

蔡姓男子酒后与人冲突,员警到场处理遭多次辱骂三字经,检方依侮辱公务员罪嫌起诉,法官认为不影响公务执行判无罪,可上诉;非当事员警认为,此判例变相鼓励民众骂警察。

根据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决,蔡姓男子今年2月8日酒后到南投市一处民宅与他人发生口角冲突,南投县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潘姓、王姓员警前往处理,蔡男当场多次辱骂「三字经」,警方依涉犯刑法第140条侮辱公务员罪嫌法办,但员警未提告公然侮辱。

蔡男辩称他是酒醉,也是警眷,怎么可能妨碍警察办案;法官认为,关于侮辱公务员罪部分,应限于行为人对公务员当场侮辱行为,是基于妨害公务主观目的,且足以影响公务员执行公务。

潘姓警员审理时证称,被告蔡男后来被带回派出所,骂脏话严格上来讲,不会让他们勤务执行不下去;王姓警员证称,被告后来就被带回派出所,被告单纯骂脏话,没有到让他们没办法执行勤务,只是会让勤务完成时间比较慢一点。

法官认为,难认被告对警员当场侮辱行为,足以影响警员执行公务,且被告辱骂言词虽不无侮辱犯意,也可能贬抑警员人格,但与警员执行公务并无关联,实在难认蔡男出言侮辱主观目的是为妨害公务执行,也不足以影响公务执行,因此这件妨害公务案判决无罪。

根据刑法第5章妨害公务罪第140条,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当场侮辱或对于其依法执行之职务公然侮辱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万元以下罚金。

南投县一名资深员警接受中央社记者访问说,当事人是故意指着员警鼻子骂脏话,或只是口头禅,要视个案情况,如果蔡男明确对着员警辱骂,此判决对执勤员警不公平;另一名中生代员警认为,此判决不符合执法人员期待,变相鼓励民众「骂警察没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