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骂店员三字经获无罪 法官:公然侮辱不是「脏话罪」
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男子阿兴(化名)去年8月间在屏东县某超商消费,因为不满店员态度不佳,当场说出「爱做不做,态度那么差,X你娘」等话,反而吃上官司。不过,屏东地院法官认为,阿兴的行为短暂,难认会对店员的名誉造成重大减损,况且公然侮辱罪并非「脏话罪」,最终因证据不足,裁定阿兴无罪。
▲法官认为,公然侮辱罪不是「脏话罪」。(示意图/VCG,与本案当事人无关。)
检方在判决书中主张,阿兴去年8月间在屏东县某超商消费时,因为不满店员的服务态度,竟当场辱骂「爱做不做,态度那么差,X你娘」,足以贬损店员的名誉,涉犯刑法第309条第1项之公然侮辱罪嫌,讯后依法将他起诉。
阿兴辩称,当时店员的态度不好,很不耐烦的样子,他才会说出上述那些话,但自己的态度也不算好。店员也表示,当时阿兴想买咖啡,口头告知要等一下,阿兴就说「等不了,怎么样」,虽然阿兴的同行友人有帮忙劝阻,但阿兴还是一直抱怨,接着便转身离开。
屏东地院法官认为,阿兴是因为不满店员的服务态度,一时情绪不满才会骂脏话,但公然侮辱罪并非「脏话罪」,如果仅因言词不雅、不当就构成犯罪,将会让法院在适用公然侮辱罪构成要件时,陷入语言、道德纠察队困境,反而过度介入干涉民众个人修养或言行品味的私德领域,远离该罪正当之保护目的。
法官接着表示,阿兴的行为属于短暂言语攻击,没有反复或持续谩骂,当场见闻者不多,依照社会共同生活的一般通念,难认会对店员的社会名誉及名誉人格产生明显、重大减损,加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阿兴的言论已经逾越一般人可以忍受的范围,自然无法以公然侮辱罪相绳,最终裁定无罪,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