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骂三字经无罪 《博恩秀》为言论自由「以身试法」失败

▲脱口秀主持人博恩故意骂员工三字经,希望法官判他有罪才能为公然侮辱除罪化声大法官解释。(图为资料照/记者刘昌松摄)

记者刘昌松/台北报导

美式脱口秀《博恩夜夜秀》主持人曾博恩争取言论自由除罪化,故意在公开表演时,用三字经辱骂工作人员JIM,然后要JIM控告他公然侮辱罪,并希望法官「快给我前科」,好让他声请大法官解释。台北地院2日判决认为,曾博恩主观上没有侮辱员工的犯意,判决并指出,把公然侮辱限缩在「侵害人性尊严」等条件下,就应无违宪疑虑,不用声请释宪

曾博恩是在2018年的《博恩夜夜秀》试播节目中,提出4个妨害名誉案例,质疑妨害名誉「告不告得成不重要,重点是我让你一直去跑法院」,可能被人拿来「以刑逼民」、「危害言论与新闻自由」。

▲《博恩夜夜秀》试播集讨论妨害名誉违宪争议。(图为资料照/翻摄STR NETWORK YOUTUBE)

博恩并在节目中并指出,2017年的司法改革国是会议,也达成妨害名誉除罪化的协议,但前法务部邱太三仍控告政论名嘴妨害名誉,让博恩认为「除罪化不能靠政府」,因此在现场观众面前用「王八蛋」和三字经痛骂同事JIM,并向法官喊话「我有真实恶意,我就是要羞辱他,赶快给我前科,因为我要声请大法官释宪。」

博恩在6月为本案被告出庭时表示,他认为「公然侮辱罪」可能已经违宪了,刚好承审本案的审判长林孟皇当庭回应指出,「个人观点也希望(公然侮辱)能除罪化,但是要尊重立法者」。

而在合议庭评议后,2日做出的判决除认为曾博恩无罪,也同时指出「对名声的爱,是通向高尚卓越行为的伟大原动力」,我国公然侮辱罪若能限缩到只处罚「侵害人性尊严的普遍性社会名誉」,再加上《刑法》第311条阻违法事由试用后,公然侮辱罪应该就没有违宪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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