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从不曾明确的公然侮辱罪

作者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副教授兼系所主任)

台北议员徐弘庭质询波卡事件时,沿用冯光远之语,来嘲讽台北市长柯文哲与悠游卡公司总经理戴季全特殊性关系,致引发社会议论。暂且不论此位议员引用的妥当性,却已暴露出公然侮辱罪的适用,就一直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

对于侮辱他人的行为,在我国除须负有民事侵权责任外,还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条第1项的公然侮辱罪。惟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针对侵害人格权的行为,是否值得动用刑罚,一向备受争议。尤其公然侮辱罪的法定刑仅为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又属告诉乃论,珍贵的司法资源,就可能耗费在此种处罚极轻,甚至不可能被惩罚的行为里。

而关于侮辱与否,除须考量被害人主观感受外,更须从一般社会通念来衡量,故即便是同一句话,却可能因为时间空间所指对象等的差别,致有不同的认定标准。如在好朋友聚会时,互亏为白痴神经病等等,或许只是无伤大雅的玩笑,但若非属这样的场合,此等用语就可能涉及侮辱。又如骂人没有法律知识,或许尚不涉及侮辱,但如果这句话是用在律师身上,就可能触犯公然侮辱罪。

惟是否侮辱,毕竟涉及高度的人格价值判断,就无客观性可言,致易生争议。比方说在现今,指称某人像洪秀柱,或像宋楚瑜,抑或是像蔡英文,到底哪一个是在褒扬、哪一个是在贬抑,实也难以有个基准

而如此的飘忽不定,也完全反映在金溥聪自诉冯光远的案件。因在此案最受瞩目的,即是冯的文章所提及马总统与金溥聪间有所谓特殊性关系。就常人看到或听到这样字眼所联想到者,当然是两者有不可告人的暧昧关系,此句话自被解读成是特殊的性关系。惟被告方必会指称,其花了很大篇幅在讨论两人的权力纠葛,如果详读其前后文脉,就应解读成是特殊性的关系,以来相对于一般性的关系,何来侮辱之意?

法院就此部分,虽采择被告方的说法,惟从一个微小的断点位置之差,竟成为有罪、无罪的重要关键,着实令人惊讶,更让人思考,若换了不同的法官结果是否会相同?

也因此,所谓侮辱与否的司法判定,到底是取决于常识的认知,还是原告的内在感受,抑或是被告的主观认知,甚至是法官的恣意决定,恐难说的清楚、讲的明白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