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亲自签名 自身权益有保障

记者蔡怡杼台北报导

金管会提醒消费者于购买保险填写要保书书面资料,应确实审阅并亲自于要保人被保险人栏位签名,以维护自身权益

金管会指出,为防范道德性风险保险法第105条第1项规定:「由第三人订立之死亡保险契约,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约定保险金额,其契约无效。」实务上要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要保书上的被保险人应由本人亲自签名,或依上开规定,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约定保险金额,否则所投保含有死亡给付的保险契约将为无效。

另外,因要保书包含基本资料、告知事项声明事项等三部分,其中告知事项要保人应据实填写,如有故意隐匿、过失遗漏或为不实说明,保险公司得依保险法第64条规定解除契约,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金管会特别提醒消费者应确实逐一检视要保书填写内容并确认后再签名,以避免衍生争议

金管会并呼吁业务员于招揽保险及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向消费者详实说明,勿图一时便利而帮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代行签名,如经查获属实,所属公司将依据「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第19条第1项规定予以撤销其业务员登录资格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