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屋 繼承三重點 保障自身權益

部分年代久远的老屋因当时缺乏相关法规,可能未办登记,才会出现所谓「未保存登记房屋」。图为示意图。 联合报系资料库

民众若继承未办理保存登记房屋,常苦恼如何办理继承,地方税务局教战三大重点,包含遗产税申报、申请纳税义务人名义变更、抛弃继承注意事项等,提醒留意规定保障自身权益。

「建物保存登记」又称「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是指既有或新建房屋为确保权属,向地政机关申办所有权登记,以取得建物权状,部分年代久远的老屋因当时缺乏相关法规,可能未办登记,才会出现所谓「未保存登记房屋」。

继承未保存登记房屋注意事项

对于未办理保存登记房屋,由于缺乏建物权状,当产生继承问题时,继承人常不知如何办理继承,十分烦恼,税务局表示,民众继承而取得未保存登记房屋,无须担心,可按照一定步骤处理。

首先,到被继承人除户所在地国税局申报遗产税;其次,检附无欠税的国税局遗产税应税或免税证明书、继承系统表及遗产分割协议书,到继承房屋税籍所属的稽征机关,申请纳税义务人名义变更,以免日后发现房屋税籍资料仍是原本的持有人(被继承人),徒增困扰。

而若房屋协议由继承人平均继承时,可免附遗产分割协议书,简化行政文书。

最后,若继承人当中有抛弃继承或姓名变更,应另外检附地方法院核发之抛弃继承权证明文件或户籍资料。

税务局并提醒,若被继承人留有遗嘱指定房屋的继承方式,记得一并提供遗嘱影本,让办理过程更顺利。

税务局重申,民众在继承遗产时,完成遗产税申报后,若继承包括未办保存登记之建物,务必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稽征机关申请变更房屋税纳税义务人,以免产生纳税人名义与实际情况不符。

此外,未办保存登记房屋,另一项常见的疑问是,若买卖移转时是否须报缴契税?税务局表示,只要是不动产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都应申报缴纳契税,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稽征机关申报缴纳契税后,才能变更房屋纳税义务人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