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妥保存登记屋 算持有户数

财政部表示,出售持有2年内房地,若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名下还另有未办妥保存登记的房屋,仍计入持有户数,要申报缴奢侈税,不适用「仅一户房屋」的排除条款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指出,依特种货物劳务税(俗称奢侈税)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认定「仅有一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时,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若名下另有未办妥保存登记的房屋,都应计入持有户数计算。

南区国税局局举例说明,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民国101年8月间出售持有1年以内的A房地,未依规定报缴奢侈税,经查获,甲君名下除有A房地外,尚有一户B房地,不符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的规定,除补征税额外,并裁处罚锾。

甲君不服,复查主张名下的B房地,仅有土地所有权状,没有「建物所有权状」,等于代表无自用住宅,应排除课税

不过,南区国税局指出,B房屋设有房屋税籍,且甲君于75年间购买取得时,也曾办理房屋税籍的移转登记,不能说无B房屋存在,因此驳回复查申请。

南区国税局说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所称的「房屋」,并未以房屋有无建物登记作为课税标的与否的依据;且参照房屋税条例第2条第1款:「房屋,指固定于土地上的建筑物,供营业工作或住宅用者。」的规定,计算是否符合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规定,仅有一户房地时,没办妥保存登记的房屋,仍应计入,不符合者,应依法申报缴税,以免遭查获而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