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無保存登記房屋 有眉角

房市示意图。 (联合报系资料库)

民众若继承未办理保存登记房屋,要留意相关规定,彰化县地方税务局提醒,这种情况下,民众要记得向地方税捐稽征机关申请变更纳税人名义,以免日后发现房屋税籍资料所载纳税人仍为被继承人,造成困扰。

「建物保存登记」又称「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是指既有或新建房屋为确保权属,向地政机关申办所有权登记,以取得建物权状,部分年代久远的老房子,因为当时缺乏相关法规,可能未办登记,才会出现所谓的「未保存登记房屋」。

地方税务局指出,民众办理房屋继承案件时,如为已办登记的房屋,应向地政机关办理继承登记;如是未办保存登记房屋,则向地方税捐稽征机关申请变更纳税人名义。

税务局提醒,未办保存登记房屋,地政机关并无相关建物登记资料,因此继承人应检附遗产税缴税证明书、继承系统表、遗产分割继承协议书、各继承人印鉴证明书或双证件(包括身分证或护照、居留证及健保卡或驾照等其他身分证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方税捐稽征机关申请变更房屋税纳税人完成继承程序。

对于未办理保存登记房屋,由于缺乏建物权状,当产生继承问题时,继承人常不知如何办理继承,税务局表示,民众遇到这种情况无须担心,可照步来一步一步完成继承。

首先,要先前往被继承人除户所在地国税局申报遗产税;其次,检附无欠税的国税局遗产税应税或免税证明书等资料申请纳税人名义变更,若房屋协议由继承人平均继承时,则可免附遗产分割协议书,简化行政文书;最后,若继承人当中有抛弃继承或姓名变更,应另外检附地方法院核发的抛弃继承权证明文件或户籍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