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轉讓 房地稅有眉角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提醒,纳税人计算预售屋交易的房地合一税时,若想以3%推计可减除费用,应以实际出售价格来推计,而非以预售屋合约总价来计算。

中区国税局表示,在2021年7月1日后出售在2016年元旦后取得的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权利,在申报个人房地合一税时,应以实际收取价金列报收入。

国税局举例,甲君向建商购买预售屋,合约总价800万元,在支付价款125万元后,一年内让与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权利给乙君,让与合约总额900万元,乙君实际支付甲君价金225万元。

以此案为例,甲君实际收入为225万元,取得成本为125万元,若未能提供相关费用凭证,可减除费用可以成交价3%来计算,这里所谓的「成交价」,是指甲君与乙君交易的225万元,而非合约总价800万元或900万元。

因此甲君应以收入(225万元)减掉成本(125万元)、费用(225万元*3%)后,再乘以适用税率(持有未满两年税率45%),应纳房地合一税为419,625元。

国税局表示,近来发现有纳税人出售预售屋权利申报房地合一税时,误以转让合约及原订购买合约登载总价作为成交价额及取得成本,并据以核算3%可减除费用;但参考财政部过去函释规定,应以转让人实际收取价额核认权利让与价额,不含出售后的买方后续支付建商或地主的价款。

国税局呼吁纳税人尽速自行检视,出售预售房地权利交易所得如有申报错误,应赶紧补报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