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土地并遗产 出售有眉角

受赠土地并入遗产后再出售相关税法

赠与土地后两年内过世,土地必须并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继承人之后再出售时,房地合一税仍应以赠与时而非继承时的土地公告现值,作为取得成本,有位民众因为搞错取得成本时点,继承后再出售税金差了1,500万元。

有位郑姓男子的父亲,105年11月赠与六笔台中市商用建地给他,并于106年2月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之后郑父随即过世,六笔土地因是死亡前两年的赠与行为,因而改纳入遗产总额课税。

后来郑男在107年3月将土地出售,且以继承时的土地公告现值,作为房地合一税的取得成本,并列报土地交易所得及课税所得为0元,被中区国税局依查得资料核定六笔建地交易所得4千3百余万元,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0元,按土地持有期间超过一年、未逾两年的35%税率,核定应纳税额1千5百余万元。

据了解,国税局跟郑男在计算上最大的差异在于,郑男是以继承时的土地公告现值为取得成本,国税局是以赠与时的公告现值为时点,郑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郑男主张,赠与取得的土地已经并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受赠人继承后转售核课土增税时的前次移转现值,也是以继承时的公告土地现值为准,国税局就不宜再将视同遗产的生前赠与行为,当作一般赠与案件。

郑男强调,六笔建地既然已视为继承取得的遗产,计算房地合一税时,前次移转现值就不应该再以赠与当时的公告土地现值计算成本,而应以「继承时」公告土地现值为准。

不过,中区国税局主张,遗赠税法拟制被继承人死亡前一定期间内赠与给继承人的财产为遗产,并计遗产课税,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课税,并没有改变赠与的事实,与房地合一所得税也没有关系。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也认为,遗赠税法是透过法律强行规定死亡前两年的赠与财产,拟制为遗产,并非将赠与的法律关系视为「继承」,也就是并没有将物权移转所依据债的原因关系,由赠与拟制为继承。

换言之,郑男于106年2月以赠与为原因取得六笔土地,再并入郑父的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后,郑男在继承原因发生日后再次移转,核课土增税依继承时的公告土地现值为准,这个规定并没有涉及房地合一税相关课税构成要件事实的认定,更没有推翻「赠与」取得土地的法律事实。

所以,国税局核定郑男房地合一税的课税所得4千余万元,并按适用税率35%,核定应纳税额1421.7万元并无违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