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揭眉角!受赠农地五年内又转赠 小心荷包大失血
受赠农地五年内又转赠,小心被追税。(示意图/shutterstock达志)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五年内继承或受赠的免税农地再移转其他继承人或受赠人,遗产税及赠与税课税规定大不同。
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6款规定,自遗产总额中扣除之农业用地,继承人于继承之日起5年内,移转予其他同为继承人之人继续经营农业生产时,因该地仍属「同一被继承人」之继承人所有且继续作农业使用,免依该条款但书规定追缴遗产税,惟该农地仍应自继承日起列管5年。
另依同法第20条第1项第5款规定,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及其地上农作物,「赠与」民法第1138条所定继承人者,不计入其土地及地上农作物价值之全数,倘受赠人自受赠之日起5年内,未将该土地继续作农业使用,则应追缴应纳税赋。
举例说明,大华于办理其母遗产税申报时,列报其母所遗云林县土地的农业用地扣除额,继承人大华及其胞弟小华继承取得作农业使用的农业用地各1/2持分,大华于继承之日起5年内,将前开继承自母亲之1/2持分的农地移转给小华,并继续经营农业生产,因大华所移转的农业用地仍属其母亲继承人小华所有且继续经营农业生产,虽在列管期间内移转,可免追缴遗产税,惟仍应自继承日起列管5年。
至于阿明则是在112年1月间将所有台中市农地,赠与其子女青青和娟娟,并于期限内办理赠与税申报,列报赠与之土地是作农业使用,不计入赠与总额,经国税局审核符合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5款规定,乃核发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并自受赠之日起列管5年。
但列管期间,青青将该受赠农地赠与其妹娟娟,虽提示农业使用证明文件,惟所有权人已移转,该笔农地因已非由原受赠人青青继续作农业使用,不符合上述赠与农地免征赠与税的规定,依规定应向阿明追缴赠与税。
中区国税局指出,部分民众误以为申报免征赠与税的列管农地,只要移转予原赠与人依民法所定之继承人者,且继续农业使用,则不涉及赠与税课税问题,而忽略因受赠人将农地移转后即丧失所有权,已不符前开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5款规定,自应追缴原应纳赠与税,但若是受赠人死亡、土地被征收或依法变更为非农业用地者而未作农业使用,则无须追缴赠与税。该局提醒,遗产税及赠与税课税规定不同,民众应予注意,以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