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税眉角!他自作聪明做一件事 90万飞了荷包失血

个人房地合一税制申请重购自住房地之税额扣抵或退还,如5年内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将追缴原扣抵或退还税额。(图/报系资料照)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房地合一税制申请重购自住房地之税额扣抵或退还,如重购之自住房地自重购后5年内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稽征机关将追缴原扣抵或退还税额。

按所得税法第14条之8及房地合一课征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20点规定,适用重购自住房地税额扣抵及退还之要件,系以个人于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即办竣户籍登记并实际居住使用)后,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2年内另行购买房地供自住使用,或先购买自住房地后,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2年内再出售其他自住房地,且限定该等房地应以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为适用范围。基此,立法者为避免投机行为,爰予规定自重购后5年内如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应追缴原扣抵或退还税额。

举例说明,甲君于110年4月间因买卖而登记取得A房地,嗣于同年10月间出售A房地后另购买B房地,甲君申报110年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列报出售A房地之应纳税额90余万元,同额减除重购自住房地扣抵税额,经该局查得B房地于111年间出租予第三人乙君,不符合重购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税额扣抵规定,重行核定应补税额90余万元。

甲君虽主张B房地并无出租情事,惟该局查得乙君承租B房地之租赁契约及租金支付证明,且乙君于111年间亦将户籍迁入B房地,足证乙君确实有承租并居住于B房地的事实,从而,认甲君重购之B房地于重购后5年内改作出租用途,不符合重购自住房地税额扣抵之要件,追缴原扣抵税额。

国税局呼吁,民众如欲申请重购自住房地税额扣抵或退还,除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于「出售」及「购买」之房屋办竣户籍登记,并须有实际居住之事实,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之情形外,民众应注意重购之自住房地自重购后5年内不可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以免遭稽征机关追缴原扣抵或退还税额,俾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