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他买房旧换新 遭税局查到一事 重购退税飞了

房屋卖旧买新,若无法提出居住事实,重购退税申请会被退回。(示意图/达志影像/shutterstock)

李旺财110年8月2日(登记日)以新台币1,300万元出售其同年5月10日(登记日)买卖取得的A房地,并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及缴纳税款,之后旺财112年4月27日以1,500万元购入B房地,申请退还已纳的数十万房地合一税额。

不料,国税局查核发现旺财110年5月10日登记取得A房地后,同年7月5日签约出售,同年月7日始将本人户籍迁入A房地,之后又于同年8月2日移转登记予买受人,其持有A房地期间(约三个月)每月用水仅1度及3度,用电则为基本底度,且无提示足资证明确有实际居住之相关证明文件,难以认定有居住事实。

国税局追查,发现事情并不单纯,因为旺财自105年起陆续买进数笔其他房地,都仅持有数月即出售(最长5个月),均为短期持有不动产买卖交易。

因此,国税局判定,以客观使用状态而言,旺财并未实际居住于A房地,退回他的重购退税申请。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个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地,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课税规定。对于房地所有权人因住所迁移等之实际需要,而出售其原有自住房地,属自住换屋需求,为避免民众因租税负担而影响重购新自住房地的能力,所得税法第14条之8规定个人出售自住房地,并另行重购自住房地,可申请税额扣抵或退还,惟须注意应有设籍及实际居住的事实。

个人出售及重购自住房地,需符合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设有户籍并居住,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无论系先售后购或先购后售,均得按重购价额占出售价额之比率,申请扣抵或退还税额,且出售旧房地与重购新房地两者完成移转登记日时间差距应在2年内。

此外,经核准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重购退税或扣抵税额的自住房地,重购的新房地如于5年内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时,将追缴原扣抵或退还的税额,以避免投机客钻漏洞。

国税局提醒,上开所称设有户籍并居住,除需有户籍迁入登记外,并应有实际居住事实,倘为符合形式要件所为之安排,与法令保障自住权益之立法目的有违,则无扣抵或退税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