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税重购退税 展开清查

土地增值税自用住宅重购退税条件

适用土增税重购退税者注意,各地方政府税局下半年起陆续展开列管案件清查作业,如果五年列管期间重购地再行移转或改作非自用住宅使用,例如营业使用、出租他人、迁出户籍等,将会被追缴原退还的土地增值税。

台中市、桃园市、台南市和新竹市等地方税务局9月起至11月30日止办理清查重购自用住宅用地退还已缴纳土地增值税列管案件,以维护租税公平。宜兰和嘉义更早一步在7月即展开相关清查作业。

土地税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于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后,自完成移转登记日起两年内重购他处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购土地地价超过原出售土地地价扣除缴纳土地增值税后的余额者,得申请就其已纳土地增值税额内,退还不足支付新购土地地价的数额。

地方税务局表示,这是为了不增加自有自住的换屋民众租税,可以实质减轻换屋民众的经济负担。

但重购土地已退还土地增值税者,其重购之土地,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行移转或改作其他用途,所以对于此类案件均列管五年。

地方税务局说明,五年管制期间内如有移转(例如出售或赠与给配偶)、出租、供营业使用,或户籍迁出导致无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任何一人于原户籍内,就会被追缴原退还的土地增值税。

地方税务局表示,也有很多民众疑惑土增税重购退税是不是「一生只有一次」,实际上,如果新购地持有满五年后再出售,之后再购买另一笔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重购退税条件,还是可以申请退还再出售时已经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另外要提醒,重购自用住宅用地退还土地增值税有十年申请期间,只要在两年内重购自用住宅用地,无论先卖后买或先买后卖土地,申请退还已纳土地增值税,请求权时效都是十年。

地方税务局说明,2013年5月22日行政程序法第131条修正公布前,重购退税请求权时效为五年,修法后延长为十年,但很多民众误以为申请期间为两年而没有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