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购退税3情形 留意设籍规定

若个人出售旧房地、购入新房地且为自住用途,多数民众会申请适用土增税(土地税法第35条)、房地合一税(所得税法第14-8条)或旧制综所税财交所得(所得税法第17-2条)重购退税优惠,其共同条件是必须在买卖新旧屋两年内适用,不论是先买后卖,或是先卖后买,都必须在两年内完成。

若新房地较旧房地价值更高,可退还综所税、房地合一税、土增税款。反之,若新房地价值低于旧房地,综所税、房地合一税按比例扣抵,但土增税则无法退税。

如果是适用土增税重购退税者,其他附带条件包括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需设籍在新旧屋(土地),而且旧房地在签约买卖前一年内皆无出租或营业情形,另新房地的所有权人与旧房地持有人需为同一人、且地上房屋也是土地所有权人持有,新购入土地若为都市土地需小于300平方公尺,若为非都市土地需小于700平方公尺。此外,买卖后五年内不能出售或做其他用途如出租、营业。

至于房地合一税的重购退税,其附带条件必须是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设籍在新旧房地,设籍对象上明显趋于严格。另房地合一税的旧房地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即可适用,无「出售前一年内」期间限制,买卖后五年内也不能出售或出租营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