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设太阳光电设备 留意4课税

其中房屋税,依据财政部解释,其以支柱支撑之太阳光电板,未另外舖设顶盖建材及设置门窗墙壁,非属房屋税课征范围。此外,所产生的电能若有出售情形,依据内政部解释,太阳光电设备非属建筑法所称杂项建筑物,不致于构成房屋提供营业使用或出租,如原定房屋、土地用途及功能不变,应可按原适用税率及减免方式课征房屋税、土地税

关于售电收入的营业税课征,陈志恺指出,由于个人不是营业单位,因此应根据是否以销售为目的而有不同。如以自用为主,仅在有賸余时由发电事业收购,依据财政部解释,可免办理税籍登记课征营业税;否则,当最近6个月平均每月销售额达8万元以上,应办理税籍登记,使用统一发票申报缴纳营业税,其为小规模营业人,则由稽征机关以查定方式课征营业税。

所得税方面,个人如须办理税籍登记,其售电收入应参照独资组织营利事业,按自行申报或稽征机关查定的营利事业所得额课征综合所得税;如不须办理,按发电事业通报一时贸易资料课征综合所得税。

至于建筑物因区分所有权而由大楼管理委员会取得的售电收入,如符合须办理税籍登记条件,应课征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如不须办理,因其收入产生是附属于大楼管理事务而不具备营利事业型态,是否能比照大楼管理委员会取得的孳息或补助收入,免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尚有待澄清。

陈志恺提醒,建筑物所有人除留意不构成房屋税课征的装设方式,对于设备运转产生的电能应以自用为主,一方面避免与销售营利税负产生连结,也同样能为节能减碳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