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到10年可回本!台中放宽屋顶设置太阳能设备免计容积
为推广绿色能源,台中市政府日前公告「台中市建筑物设置太阳光电发电设备办法」,凡市内3楼以上合法建筑物,于屋顶、屋顶突出物及露台设置太阳光电发电设备,高度在4.5公尺以下、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在建筑面积5成以内,可免计入屋顶突出物面积、容积及建筑物高度。
都发局表示,台中市日照天数充足,适合推动装设太阳光电发电设施,继市府经发局推动「市管公有房舍设置太阳光电系统计划」,今年5月中,市府再公告「台中市建筑物设置太阳光电发电设备办法」,放宽建筑法令规定。
依据规定,凡是台中市内3楼以上合法建筑物,于屋顶、屋顶突出物及露台设置太阳光电发电设备,只要高度在4.5公尺以下、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占建筑面积50%以内,得免计入屋顶突出物面积、容积及建筑物高度。
都发局指出,设置1瓩(1kWp)的太阳光电系统,年发电量约1100至1300度,约需10平方公尺(约3坪)的设置面积,预估8至10年后可收回成本,之后每年由台电收购发电收入可成为大楼永续维护的公共基金,并可有遮荫、隔热等效果,减少屋顶热辐射、减低室内空调耗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