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物屋顶 依法须设太阳光电

经济部能源局官员说,这次修法通过后,经济部将与内政部讨论相关子法,由于屋顶设置太阳光电设备牵涉内政部营建法规,需要制定与调整配套,因此子法会在六个月内讨论完毕后,最晚年底公告,同时并给予几年的缓冲期,让各界可以依法逐步配合新法规。

经济部表示,修法明定建筑物屋顶设置太阳光电,是呼应国际发展趋势,规范新建、增建或改建的建筑物应设置一定装置容量以上的太阳光电发电设备,除了可以让屋顶增加隔热,同时增加绿电供给等,未来从源头结合建筑设计,避免二次施工,提升建筑美观。

另外,公有建筑物需带头示范再生能源,这次明定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筑物时,工程条件得设置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者,由现行「应优先」装置,修订为「应」装置,强化设置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修法也新增地热专章,开发商申请后,由中央会同地方等相关部会建立联审机制,加速行政程序。

水权年限从原先2至3年增加至20年,让水权与电厂营运年限匹配,降低开发不确定性。

在其他再生能源方面,离岸风电经过多轮选商,开发商划定风场已经逐渐饱和,为了增加未来风场的区域,这次修法也打开风场必须在领海内的限制。经济部说,这次修法回归技术性定义本质,并因应国际离岸风力发电技术发展趋势,放宽不限于领海范围内,以促进未来技术发展。

至于小水力发电部分,新法放宽小水力发电设置形式,鼓励利用既有水利设施及旁通水路进行引水发电,并纳入水力用水以外水利建造物得附属结合发电规划,增进场址多元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