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重購退稅 留意列管期

图/经济日报提供

房地合一重购退税案件,国税局都会列管五年,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若在列管五年期间,房屋改作其他用途或再移转,即使没赚、赔售,也同样要被追缴原本退还的税款。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换屋适用房地合一税重购退税优惠,无论是「先卖后买」或「先买后卖」,须符合三大条件。

首先,出售旧屋与重购新屋的移转登记时间在两年内;其次,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在出售及重购的房屋完成户籍登记并居住;最后,出售及重购的房屋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此外为避免民众先适用租税优惠后,转头就出售炒作,重购房地若在五年内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国税局将追缴原扣抵或退还税额,以避免投机行为,落实保障自住。

国税局举例,甲君在2019年9月买进A屋并设籍居住,2021年5月间以总价1,250万元出售,另在同年5月底以1,665万元买进B屋供自用住宅使用,属自住房地「先卖后买」。

由于甲君在A屋完成移转登记日起算两年内重购B屋,且在两屋均有设籍居住,同时符合无出租、无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重购价格1,665万元大于出售价格1,250万元,符合重购退、抵税条件,甲君可抵税10万元。

不过甲君在2022年7月又将新买的B屋出售,属于五年内再行移转,国税局对甲君追缴原扣抵税额10万元,甲君主张因个人财务,而在2022年出售B屋,并非转卖投资获利,希望撤销追税。

但国税局指出,在重购退税案件列管期间移转,依规定须追缴税款,与出售重购房屋是否获利并无关连,驳回甲君所提出的复查申请。

实务上常见状况,是因为户籍迁出而导致不符要件,而遭到国税局追税,不过财政部指出,若因「特殊原因」导致户籍迁出、未设户籍在重购房屋,且重购房屋仍为自住,确定没有出租、营业等状况,仍可认定为符合适用条件,免被追缴税款。特殊原因主要有三种。

首先,未成年子女就读或将就读学校,入学条件必须是设户籍在该学区;第二,本人或配偶因公务派驻国外,导致户籍迁出;第三,原所有权人死亡。

国税局提醒,重购自住房地优惠机制是为鼓励自住,符合特殊原因,纳税人需提出证明文件,供稽征机关审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