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购自住房地 三情况可免追税

一是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于出售及购买的房屋设有户籍并居住;二是出售前一年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三是出售旧房地与重购新房地的移转登记日间隔在两年以内。

为避免投机,适用重购自住房地优惠的新房地,于五年内若再行移转或改作其他用途(如未设户籍登记及居住,或出租、供营业、执行业务使用),将被追缴原退还或扣抵税额。

但若属三种特殊原因之一,导致户籍迁出未设户籍于该重购房屋,只要该重购房屋实际仍作自住使用,得认属未改作其他用途,可免被追缴税款。一未成年子女就读或拟就读学校订有应设户籍于该学区入学条件;二本人或配偶因公务派驻国外;三原所有权人死亡。纳税义务人需提出证明文件,供稽征机关审认。

此外重购自用住宅用地经核准退税后,经发现该重购土地地上建物部分已变更使用,如仍作自用住宅使用部分土地地价,超过原出售土地地价扣除缴纳土地增值税后余额,但超过金额小于原退税款者,应按房屋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积比例,就仍作自用住宅使用部分土地地价,计算新购土地地价,重新核算应退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