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房屋税征收 陈冲喊「自宅免税天经地义」
两个星期前,房屋税缴纳期间刚过,媒体报导「全国仅台北、台南自住房屋税打折」、但「中央反对一税两制」。原来只有台北市、台南市给予「全国单一自住房屋」房屋税优惠税率,惟财政部表示依法无据,台北市政府则称系依照105/8/24部函旨意办理,财政部也曾于106/8/18同意备查。中央地方各执一词,本文无意介入行政争议,但愿借此梳理一下房屋税的根本问题,避免继续失焦。
自用房屋该课税吗?依土地法第187条,「建筑改良物为自用房屋时,免予征税」。自用房屋供国民遮风蔽雨,仁民爱物,免予课税,天经地义,也符合国际人权公约精神。那为什么实务上又会有房屋税?官员说,课征房屋税,依照房屋税条例,是特别法,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但请想想,房屋税的「征收」,条例或许是特别法,但「自用」房屋的「免税」,土地法可是特别法。
其次,土地法第147条也有规定,「除本法外不得对建物征税」,是否房屋税条例在公然挑战土地法?是否房屋税条例根本就不应立法?何况退一步说,土地法第147条的法律文字与房屋税条例第一条语气类同,究竟何者是特别法?是否需要释宪一番?也许有人会说,28年前曾有大法官369号解释,认为房屋税条例符合宪法第19条(依法课税),但该解释避重就轻,完全未触及宪法第15条关怀人权的高度,相信当今宪法法庭,重视人权,对此争议应有截然不同的看法。
陈冲指出,民国八十二年,民进党籍民意代表(包括陈菊等),曾发起抗缴房屋税运动,约莫同时,在立法院的民进党委员也提案要求自用房屋免税(参与联署的有陈水扁、吕秀莲等),虽然功败垂成,但这些关怀人权的理想,应该还不会因自己执政就抛诸脑后吧。陈菊、陈水扁、吕秀莲如未忘初衷,不妨勇敢站出来,诉说一下二十九年前的热情。
房屋税的稽征,虽然法律基础有严重争议,历来抗税主张,不绝如缕。但自始行政机关就呼吁,希望大家共体时艰,配合国家建设需求,以今年高达835亿元的房屋税,顺民也都配合缴纳。但政府在执行时,是否也应秉持谦卑、谦卑再谦卑的态度,尽量减少自用仅有一屋的民众,流动性的压力?而对柯文哲、黄伟哲两位市长悲天悯人的胸怀(只是打折而非免除),就不要苛责。财政部既然可在法外认定「一人三户」适用「自用」低税率,就不要藉遵循法规之名,斥责地方政府没有折减的依据,至少地方首长的心还是肉做的。
陈冲指出,至于在执行面,房屋税条例,还有许多可议可笑之处,因篇幅关系,嗣后再择机检讨,届时当可再一次验证依法征税的原则,是否被遵守?看看谁的心不是人肉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