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税征收修正 影响51.2万户

台中市府推动修正《台中市房屋税征收率自治条例》,全市约有51.2万户受影响。(陈淑娥摄)

台中市府推动修正《台中市房屋税征收率自治条例》,议会法规委员会25日审查,地税局提出中央级距基准版本,目前六都均依照该基准,其中其他非自住房屋部分,税率从3.2%至4.8%,全案通过。台中市约有51.2万户受影响,其中9.7万户每年将多缴4100元房屋税,另有41.5万户税额平均减少800多元,其余68.8万户不受影响。

台中市政府地税局修正《台中市房屋税征收率自治条例》,单一自住房屋税率从1.2%降为1%,但条件必须是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国仅有该间房子,房屋现值必须在一定金额以下,且要没有出租、没有供营业,需有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设户籍。

该草案也调整其他非自住房屋税率,地税局长沈政安指出,原本4户以下房屋税率2.4%、5户以上税率为3.6%,中央订出级距基准,2户以内每户房屋税率为3.2%、3至4户每户税率为3.8%、5至6户每户税率为4.2%,7户以上每户税率为4.8%,台中依此版本修法。

若非自住房屋类型为起造人新建房屋,1年内未卖出者,每户税率为2%、1年至2年内每户税率为2.4%、2年至4年内每户税率3.6%、4年至5年者每户税率4.2%、5年以上者每户税率4.8%,较原本规定提高。

沈政安说,目前台北依此版本已三读通过,高雄则在法规委员会通过,桃园、新北、台南也都以财政部所订定的基准提出修法草案。六都以外的其他县市,包括新竹、彰化、台东等8个县市也都跟着中央级距基准走。

沈政安提到,台中市有120万户纳税户,《台中市房屋税征收率自治条例》修法后,约有51.2万户受影响,但这并非全面性加税,其中只有9.7万户平均每年要多缴4100元房屋税,其余41.5万户税额平均减少800多元,其余68.8万户不受影响,市府预估每年将增加4000万元的房屋税收。

议员李中认为,不一定要照中央级距基准走,税率可以缓和上升,地方只要符合中央2.0至4.8%规范即可,否则对民众是一大负担。议员陈成添建议可依非直辖市级距基准,否则恐影响来台中购屋意愿。议员黄守达、赖义锽均赞成地政局所提版本,最后主席陈俞融裁示全案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