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市府修正房屋税非自住税率!36万户受惠 每户减税859元

▲桃市府通过《房屋税征收率自治条例修正草案》,36万自住户减税859元。(图/记者沈继昌翻摄)

记者邱晟轩/综合报导

桃园市政府于4日市政会议审议通过《桃园市房屋税征收率自治条例修正草案》,市府地方税务局表示,本次修法影响层面较大,市府于修法过程广纳各方意见,搜集其他五都研拟内容及财政部颁订相关子法规,审慎评估拟具修正草案,近期将提案至桃园市议会审议。

地税局说明,本次修法以「单一自住房屋轻税」、「未作有效使用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重税」为修正方向;首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于全国仅持有1户,供自住、有户籍且房屋现值在一定金额以下者,税率将由1.2%调降为1%,预估本市约有36万户受惠,每户减税约859元。

再者,鼓励多屋族释出闲置房屋,促使房屋作有效利用,增加租赁市场供给,并考量继承取得之共有房屋较难有效使用,修正草案亦明定出租申报租赁所得达一般租金标准或继承共有房屋,按纳税义务人全国总持有应税房屋户数适用较低之差别税率1.5%至2.4%,较本市修正前税率2.4%或3.6%为低,预估本市约有1万多户受惠。

第三,统计本市建商持有待销售房屋超过2年尚未售出占全部未出售比率仅3.64%,为鼓励建商尽速将新建房屋销售完毕,给予市民更多居住选择,爰将1年以内待销售房屋税率由2.4%调降为2%。

第四,其余持有多户且未作有效使用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考量本市并无严重囤房情形,爰参考财政部基准修订按纳税义务人全国总持有应税房屋户数适用较高之差别税率3.2%至4.8%,期许透过适度提高闲置房屋持有者税负,鼓励其将房屋出租供市民使用,让房屋发挥最大使用价值。

地税局进一步说明,本次修正虽预估造成税收损失约9,003万元,但尚未考量自住房屋未于114年3月24日(因3月22日为假日,顺延至该日)前设立户籍,而被改按税率较高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所增加之税收,故尚无法准确评估实际税收影响,如修法通过后,税收实有损失,因本市征收率是比照财政部基准修订,将请中央补足该部分的税损。

地税局强调,将持续做好沟通,希望社会各界支持修正草案,并获得市议会审议顺利通过,于114年开征顺利适用,相关修法内容可至「税务局官网专区服务 房屋税差别税率2.0专区」项下查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