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住囤房税率修为2%~4.8% 采全国总归户3户以内为自住

据了解,自住房屋定义,维持现行规定,限三户,税率1.2%,限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三户内可登记为自住,超过三户以上第四户起则属非自住房屋,必须依新修正后的囤房税课税,税率2%~4.8%,希望强化差别税率的效果。

知情官员说,房屋税也将改采全国归户,房屋跨县市者,自行选择申报县市。房屋税仍为地方税,但过去条例上写地方政府「得」依中央订定税率去订定,这次将修法改成「应」,地方政府没有不订定差别税率的权利。

财政部去年与地方政府积极推动房屋税负合理化,桃园市、新竹县、新竹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和屏东县等7个地方政府修正房屋税征收自治条例,自去年7月1日起就辖内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采行差别税率课征房屋税,税率介于1.5~3.6%间。加上新北市、澎湖县、台东县将陆续跟进推动囤房税,共有10县市跟进提高囤房税。

据悉,因仍有多数县市未跟进,对打击投机囤房效果力道稍嫌不足,因此,行政院决定再加大一些力道,由中央调高囤房税的上、下限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