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囤屋税2.0改采全国归户 税负最高4.8%、估328万户受益

财政部统计,共有328万户受益、36万户增加税赋,减少囤房目的,目标将房屋税做合理化调整,减轻单一自住户税负、促进房屋有效利用等。

财政部说明,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之房屋税税率(囤屋税),自103年起授权地方政府得于法定税率上下限1.5%~3.6%范围内按房屋所有人持有之户数采差别税率,目前有10个县市采差别税率,12个县市未采而按下限税率1.5%课征,财政部持续督促该等县市落实办理。

为减轻单一自住房屋税负、鼓励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税负目标,财政部参酌现行地方政府实施差别税率之成效,规画房屋税差别税率2.0方案,重点如一、就房屋所有人(含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之住家用房屋进行全国归户,针对持有多户且未作有效使用者,调高其法定税率上、下限税率为2%~4.8%,且要求各地方政府均应在该范围内订定差别税率,并采全数累进(超过一定户数全部户数适用较高税率而非分别适用各级距税率)课征。

二、为鼓励自住、房屋释出至租赁市场及兼顾继承非自愿共有或空置情形,酌降全国单一自住房屋之税率为1%、出租且申报租赁所得达租金标准或继承取得共有之住家用房屋法定税率上、下限为1.5~2.4%;建商余屋持有年限在2年以内者,法定税率调整为2%~3.6%。

财政部表示,房屋税差别税率2.0方案,减轻单一自住者负担、增加多屋族及空置房屋持有税负,具空屋税精神,符合公平正义,该部将尽速拟具房屋税条例修正草案函报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期于112年底完成修法,明(113)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