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房稅2.0三讀通過 非自住住家稅率2%至4.8%
立法院今(19)日三读通过《房屋税条例》修正草案(囤房税2.0)。截至国会频道
经过表决战,立法院今(19)日三读通过《房屋税条例》修正草案(囤房税2.0),针对非自住住家房屋改采全国归户,税率调升至2%至4.8%,地方政府皆必须订定差别税率,并采全数累进课征,将于明年7月1日上路,反映在后年5月收到的房屋税单。
昨(18)日立法院针对囤房税2.0召开党团协商,仅时代力量对税率仍有意见,因而未能达成共识,今日在立法院会表决,涉及税率的房屋税条例第5条,以民进党党团修正动议通过(出席91人、赞成54人、反对三人、弃权34人),税率照政院版调升至2%至4.8%。
根据修正条文,纳税人持有非自住住家房屋(排除特定房屋)进行「全国归户」,法定税率从1.5%至3.6%调高至2%至4.8%,地方政府均「应」按全国持有户数订定差别税率,并采「全数累进」课征。
特定房屋包含三种。出租且申报租赁所得达租金标准、继承取得共有住家用特定房屋法定税率皆1.5%至2.4%;建商待售房屋持有年限在两年内,法定税率调整为2%至3.6%。
另外针对全国单一自住(排除豪宅),税率则从原本1.2%调降至1%,考量城乡差距及居住习惯差异,豪宅定义则授权地方分别订定。
财政部表示,为使地方政府订定囤房税有其准据,以免2.0方案形同虚设,且为使发展类似的地方政府订定税率不致差异过大,明定地方政府可参考财政部公告基准订定。
财政部指出,若地方政府已订定囤房税及单一自住豪宅标准,且均符合财政部公告基准,若仍造成税收实质损失,将由中央政府补足;未订定差别税率者,应依财政部订定的基准计课明年7月1日起的房屋税。
在课征方式方面,房屋税改按年计征,订定纳税基准日为每年2月末日、房屋使用情形变更期限为每年3月22日,若预期申报变更使用情形,致税额减少,自次期开始适用;致税额增加,则自变更次期开始适用。
另外,为避免房东分割避税,在房屋税条例明定住家房屋现值在10万元以下免征房屋税适用对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国三户为限,并排除法人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