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税修正通过 3类人受影响

《台中市房屋税征收率自治条例》修正案13日三读通过,全市约有10万户受影响。(本报资料照片)

《台中市房屋税征收率自治条例》修正案13日在议会三读通过,全市约10万户平均每年将多缴4000多元房屋税,持有非自住房屋且未出租者等为受影响对象;另41.5万户平均每年减少800多元房屋税,明年5月起新制课征房屋税,地税局提醒自住房屋需于明年3月24日前完成设籍。

地税局长沈政安表示,此次采「自住减税、多屋重税」方向修正,台中市跟其他五都一样,均依财政部公告的税率级距基准订定房屋税率,预计2025年约有9.7万户税额增加,平均每户增加4194元;约41.5万户税额减少,平均每户减少822元,并有68.8万户房屋不受影响,整体税收可增加4000万元。

沈政安指出,新制上路后,3类族群受影响,分别为持有非自住房屋且未出租者、自住房屋未超过3户,但未依规定设户籍者、出租房屋但未申报租赁所得者,税额会增加。另3类房屋税额减少,分别为全国仅持有1户自住房屋、法人房东透过包租代管业出租的房屋、其他特定的房屋,如长照机构及老人福利机构宿舍等。

市议员陈俞融表示,有民众继承祖产,但产权复杂很难买卖,但该民众本身仅1栋房产自住并设有户籍,这样名下持有两户,新法上路后,每户课征1.5%房屋税,相较于旧法1.2%,需多缴0.3%的税,造成更多经济负担。

沈政安表示,民众如有继承取得的共有房屋,这类房屋将与出租且申报租赁所得达租金标准者合并计算全国总持有应税房屋户数,适用较低税率,持有4户以内每户1.5%、5至6户者每户2.0%、7户以上者每户2.4%,不用担心被课高税。

地税局提醒,明年5月开征的房屋税就适用修正后规定,自住房屋还没设户籍者,须于明年3月24日前设籍,才不会适用非自住房屋的高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