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重购住宅被追税 谨记三原则
个人重购属于新制房地合一税的自住房地,无论是先卖后买或先买后卖,只要出售旧房地与重购新房地的移转登记时间在两年内,而且符合自住规定者,均可申请适用重购退税或扣抵税额的优惠。
但财政部提醒,重购自住房地在五年内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会被追缴原退还或扣抵的税额。举例说明,甲君于2020年12月买进A房地并设籍居住,2022年9月以476万元出售,房地合一应纳税额为68万元,另甲君2022年7月以730万元买进B房地并迁入户籍居住。
因两处甲君均有设籍居住,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且于重购自住B房地完成移转登记日起算两年内,出售自住A房地,甲君出售A房地应纳税额68万元可减除依重购价额比重计算扣抵税额68万元,不必缴纳房地合一税。
但之后国税局稽查发现,甲君2022年12月8日将B房地出租供他人营业使用,违反重购的自住房地改作其他用途规定,因而向甲君追缴原扣抵税额68万元。
但高雄国税局也表示,重购自住房地经核准退还或扣抵税额后,如果重购的新屋因未成年子女就读学校订有应设户籍于该学区入学条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务派驻国外、或原所有权人死亡等原因,致户籍迁出或未设户籍于该重购房屋,也不必太担心。
因为只要经查明该房屋实际仍作自住用,确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情形,及未有藉法律形式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可以认属为「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8第3项规定追缴原退还或扣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