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买两房 申请重购退税不得后进先出

国税局表示,由于甲君实际持有B房地仅两个多月,且甲君出售B房地时,仍持有A房地(旧房地),属「买新卖新」的房地交易型态,不符合所得税法规定须出售旧房地(A房地)重购新房地的税捐减免要件,因此否准其认列重购自住房地扣抵税额,核定应纳税额157.5万元【(1,880万-1,500万-30万)*45%=157.5万】。

国税局表示,如果甲君是先行出售A房地再重购B房地,且2处房地的所有权移转登记间隔在2年内、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于A房地及B房地都有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且该等房屋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即符合前揭所得税法规定,甲君得于重购B房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的次日起算5年内,申请按重购价额占出售价额的比率,退还原出售A房地所缴纳的税款。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说明,房地所有权人有住所迁移等实际需要,必须出售原有自住房地,而另于他处购买自住房地,为了避免因课征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而降低其重购房地的能力,以保障自住需求,所得税法规定,个人重购自住房地时,可申请税额扣抵或退还,条件必须以出售原有自住房地为限。

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8及房地合一课征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规定,个人换屋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重购退税的优惠,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出售旧房地与重购新房地的移转登记时间在2年内。二、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于该出售及重购的房屋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三、该出售及重购的房屋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北区国税局特别提醒,为避免投机、落实保障自住权益,个人经国税局核定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重购退税或扣抵税额的自住房地,如重购的新房地于5年内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时,依前揭所得税法规定,国税局将追缴原扣抵或退还的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