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退休后死亡...是遗产税还综所税? 关键在财产取得时间

财政部示意图。(图/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赖亭羽台北报导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指出,最近有纳税义务人遗产税漏未申报债权而受处罚的案例:有纳税义务人漏报已过世配偶生前尚未领取的退休金,并合并申报为退职所得,经国税局发现后,要求补缴税款并处罚。提醒民众,若要申报遗产税,须注意财产取得的时间点。

高雄国税局表示,近来有债权人因在死亡前已申请核准尚未领取的退休金,被继承人配偶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误合并申报被继承人退职所得;然而由于该笔退休金是被继承人死亡前向雇主申请核准,死亡后才受领,就死亡时间点来看,被继承人死亡前即已具领取退休金的权利,该退休金自属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存在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即属遗产及赠与税规定应申报的债权,应并同遗产税申报。

国税局说明,遗产税是人一生最终财产的结算,其税赋原理较偏重民法的规定,被继承人遗产应依其死亡时点为界来判断,是否属被继承人的债权财产,除了退休金外,尚包括死亡前应该领取或收取之薪资利息股利租金等,都属于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领取权利的债权,所以债权债务的发生时点不同,自然产生法律效果就不同。

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与退休若在同一年度,退休金就有3种申报的样态。一、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申请核准但尚未领取的退休金,即属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应申报的债权,应并同遗产税申报,而继承人日后取得这笔退休金,可适用所得税法规定而免纳所得税。

二、若被继承人死亡前已领取退休金,该退休金自然会转换成遗产项目中的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型态,无须再另于遗产税中申报该笔退休金债权,只要按扣缴义务人开立的退职所得扣缴凭单,依所得税法规定申报综所税即可。

三、如果被继承人于办理退休前死亡,则被继承人生前雇主所给付因死亡而退职的员工退(离)职金慰问金抚恤金等,不属于遗产,无须于遗产税中申报,而是属于继承人的所得,应由继承人依所得税法规定申报综所税。

高雄国税局提醒,民众若有类此死亡退休金申报问题,应审慎判断究应做何种申报,以免因误报致造成漏报,经稽征机关查获后,遭补税论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