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查水表」了!他换屋遭剔除重购退税扣抵额 多补税逾百万元
台北国税局(图/吴静君摄)
民众出售旧屋、购入旧屋,可以享受重购退税优惠,但是国税局强调「须自住」,而国税局查核是否自住不仅是以「户籍」,甚至「水费」资料都可以当作查核工具,近期就是透过水费资料查到剔除重购退税扣抵额,因此补税146.3万元的案例。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因应房屋所有权人换屋需求,减轻民众换购自住房地租税负担,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适用房地合一新制之自住房地,并另行重购自住房地,可享重购退税优惠。
台北局说明,个人换屋申请适用房地合一税自住房地重购租税优惠,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出售旧房地与重购新房地之移转登记时间在2年以内,二、出售与重购之房屋均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之情形,三、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于出售及购买之房屋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其中应特别注意有关自住房地的认定,除需符合设籍及无出租等规定外,亦须有实际居住的事实,始符合适用要件。
台北国税局举例说明,甲君于108年6月20日以1,400万元取得A屋,嗣于112年6月20日以1900万元出售A屋,并于同年月30日以3200万元重购B屋,甲君于同年7月10日申报112年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时列报重购自住房地扣抵税额,经该局查核后发现甲君虽于109年7月5日将户籍迁入A屋,惟查甲君持有A屋期间之用水资料系注记「空户」,显无居住事实。
又甲君无法提供足资证明具有自住事实之相关证明文件,该局认定甲君持有A屋期间无实际居住使用,与房地合一自住房地规定不符,故否准认列重购自住房地扣抵税额,并予以补征税额146.3万元(成交价额1,900万元—可减除成本1,452万元—移转费用30万元)×35%。
台北国税局特别提醒,民众经核准适用房地合一重购优惠,应注意重购之新房地于5年内不能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如经查获,国税局将追缴原扣抵或退还的税额,若有疑义或不谙税法规定,请洽各地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