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留下2500万 遗产税扣除额693万元飞了!税局曝身障妹不符条件
遗产税身心障碍扣除有条件限制。(示意图/达志影像/shutterstock)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日前审查遗产税案件时,发现民众误用身心障碍扣除额,乃举例说明该扣除项目的适用范围,以协助民众正确申报。
举例说明,甲先生113年辞世,遗留财产2,500 万元。甲先生有配偶乙和1名成年子女,另外还有一位已成年受其扶养并领有重度身心障碍手册的妹妹丙。故乙在申报甲先生的遗产税时,自遗产总额中减免税额1,333万元、配偶扣除额553万元、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万元、受其扶养之妹妹丙的扣除额56万元,以及丧葬费扣除额138万元;并认为丙符合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中的重度障碍条件,应加扣693万元的身心障碍扣除额,故申报遗产净额0元。
国税局表示,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4款之规定,被继承人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或父母,如为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规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或精神卫生法规定之严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693万元。但本案受其扶养之妹妹因非属前述规定被继承人之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或父母,因此,无该项扣除额之适用,经核定遗产净额为364万元(遗产总额2,500万元-免税额1,333万元-配偶扣除额553万元-直系血亲卑亲属56万元-兄弟姊妹扣除额56万元-丧葬费138万元)及应纳税额36万4千元(课税遗产净额364万元x税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