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1200万房被追税160万!他搞错「这件事」免税额飞了

自用住宅优惠税率及免税额,需要留意相关条件。(图/报系资料照)

台北市张先生卖房1,200万元,竟被补税160万元。台北市国税局表示,张先生106年购入住宅,并于该房屋办竣户籍登记,之后于110年间迁出户籍,由其父母及已成年子女将户籍迁入该宅。

张先生112年出售该宅时,误认只要房地所有权人之直系血亲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即得适用自用住宅之免税额及优惠税率,依其计算之房地合一税所得额1,200万元,于申报时扣除自用住宅免税额400万元,并就超过部分以10%税率计算应缴纳税额,经国税局审核其未符合设籍相关规定,否准其扣除免税额及适用优惠税率,核定补征税额160万元。

台北国税局表示,房地合一税新制施行后,个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于适用自用住宅免税额及优惠税率时,应注意设籍相关规定。

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及第14条之4第3项第1款第8目规定,个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其自住房地交易所得欲享有400万元免税额及适用税率10%计算应纳税额,应符合(一)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于该房屋连续满6年。(二)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三)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于交易前6年内未曾申请适用优惠税率者。

以张先生为例,由于设籍者为成年子女,并非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即不符相关规定。建议民众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于适用自住房屋、土地免税额及优惠税率时,一定要注意相关设籍规定,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