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共同继承阿爸菜园 符1条件遗产税免了!最后结局大逆转

出售免征遗产税的农业用地,税局将追缴遗产税。(示意图/达志影像/shutterstock)

王老先生有块地,这块A地号土地还是种菜的农地,王老先生110年7月15日过世后,儿子王大哥和王小弟经取具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的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办理遗产税申报,经国税局核定免征遗产税,并由两人办理继承登记、持分各1/2。

A地号土地于112年5月5日申经地政机关办理共有物分割为A1及A2地号(面积各半,持分全),分别由王大哥及王小弟取得A1及A2地号土地,之后继承人王大哥于112年7月2日出售分割后的A1地号土地,王小弟则就分割后A2地号土地继续经营农业生产。

财政部国税局依92年令释规定,就王大哥承受自王老先生所遗A地号土地,先经分割后再行出售的A1地号面积部分,追缴遗产税。

北区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农业用地,经国税局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6款规定核定免征遗产税,继承人应自承受之日(即继承日)起5年内,持有该农地并继续作农业使用,倘继承人于5年列管期间内出售该农地,国税局将依法追缴遗产税。

为配合农业主管机关的农业政策,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6款规定免征遗产税的农业用地,是以被继承人所遗「整笔」农业用地为基准,如继承人办理继承登记时系采分别共有登记,且部分继承人于继承取得所有权后,将所继承的持分农地出售,国税局将就被继承人所遗的整笔农业用地补征遗产税。

但如继承的持分农业用地,先行办理土地分割后再出售,依财政部92年4月25日台财税字第0920452909号令释规定,得仅就分割后出售的农地,补征遗产税;或所遗农地虽未办理土地标示部分割,但能提示有效的农地分管契约,且分管面积与所移转出售持分相当,依财政部98年8月24日台财税字第09800224880号令规定,亦可仅就实际移转部分补缴遗产税。

国税局提醒,继承人应注意原免征遗产税的农业用地,自继承人承受日起5年内应持有并继续经营农业生产,始符合减免要件,倘于列管期间内有移转或是违反农地农用的情形,国税局都将依规定追缴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