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3大重要时间点弄错 老爸死21年后他被追缴遗产税

▲国税局报税资料照,非指当事人。(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陈莹欣/台北报导

遗产税申报、继承与核课期没搞清楚,恐陷入「被追税」的窘境。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最近出现「爸爸过世21年还要缴遗产税」的案例,呼吁民众要注意税法规定。

台北国税局指出,税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为其所有的财产,其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自法院判决确定日起6个月内,以被继承人死亡日之遗产价值补申报遗产税。

不过,有一名被继承人甲君于90年5月2日死亡,但是一直到111年11月25日经法院判决确定,甲君生前将所有A房地借名登记于乙君名下,甲君之继承人丙君未于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A房地移转登记请求权,经该局以被继承人死亡日之遗产价值核定补征遗产税并裁处罚锾。

丙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其已于90年间申报遗产税,本次核定已逾5年核课期间。经该局核认该笔遗产之遗产税核课期间,应依上开规定自核课权可行使之日(即111年11月25日)起算,因尚未逾5年核课期间,因此驳回丙君复查申请。

台北国税局说明,被继承人生前将财产登记于他人名下,嗣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为其所有,按税捐稽征法第22条第6款、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21条之1及财政部79年2月1日台财税第780347600号函规定,遗产税之纳税义务人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该笔财产之移转登记请求权;并以稽征机关核课权可行使之日(亦即法院判决确定日)起算核课期间,以落实期待可能性原则。

该局特别提醒,倘有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为其所有的财产,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自法院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以免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