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E剧场/父亲病重前领出千万存款 继承人被国税局要求补缴遗产税!

▲ 被继承人病重时最好也让继承人知道财产处置用途,避免被收遗产税。(示意图记者周宸亘摄)

记者李瑞瑾/综合报导

国税局为了避免纳税义务人逃漏税,规定继承人死亡前对财产有借款价金存款等处置,而继承人却不能证明该处置用途时,该项借款、价金或存款,仍应列入遗产课税律师韦德就建议,为了避免疑虑,被继承人如已重病时,最好适度让继承人了解财产处置用途,以免被课征不必要的遗产税。

案例事实

美娟父亲得了癌症,过世前已在医院住了5个多月,住院期间她父亲都由看护帮忙照顾。

父亲过世后,美娟和二个弟弟一起帮父亲办妥后事,接下来就是要申报遗产税,由于她对父亲的财产并不是很清楚,因此她去国税局申请父亲的财产总归户资料

根据国税局的资料,她父亲名下有五笔不动产和二个银行帐户,不动产依公告现值约八百万,银行存款五百万,合计一千三百万,和免税额扣除额加起来差不多,因此不用再多缴遗产税。

她把申报书送到国税局后,以为事情处理好了,但没想到一个月后,国税局竟通知她有漏报遗产。

原来国税局查到她父亲生前因病已经住在医院,且她父亲名下的一个银行帐户,在她父亲过世前3个多月,曾经有一笔一千万的大额现金提款,国税局要求她必须说明这笔提款的用途及去向,否则就要她补缴一百万的遗产税。

美娟蒙了,她根本不知道父亲在生前曾有领过这笔钱,更不知道用途及去向,她和弟弟都没有继承到这笔遗产,国税局却要她缴一百万的遗产税,她完全没有办法接受。

法律问题

美娟需要补缴1千万的遗产税吗?

法律解析

国税局要求美娟补税法源依据为遗产及赠与税施行细则第13条,依据该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因重病无法处理事务期间举债、出售财产或提领存款,而其继承人对该项借款、价金或存款不能证明其用途者,该项借款、价金或存款,仍应列入遗产课税。

这一条文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藉被继承人名义举债、出售财产或提领存款,企图造成债务增加或资产减少的状况以逃漏遗产税。

虽然实务上,的确有些人会利用这些方式逃漏遗产税,但该条文在实务上的争议也不少。

例如,要怎样才算重病?无法处理事务标准又如何认定?如果继承人不知道父母资金运用状况,继承人如何对自己不知道的事情负举证责任?

而且最大问题是,由于该条文的规定会影响人民缴纳遗产税之权利义务,依据中央法规标准法第5条2款的规定,有关于人民权利义务的事项,都必须以法律定之。

但问题是,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仅是行政命令,因此这个条文本身的适法性实在有待商榷。

不过,大法官曾经在释字221号解释认为,该条文是为防止遗产税之逃漏及维持课税之公平所必要,所以并不违宪,因此虽然法理上有争议,但因有大法官的背书,所以短期内修改的机会并不大。

本案中,虽然美娟和弟弟等人并没有实际继承到一千万的遗产,但因为她们无法证明父亲当时这些钱的用途,因此国税局要美娟补税一百万,是有法源依据的。

律师叮咛

被继承人如已重病时,对于自己之财务处理,尤其是关于举债、出售财产或提领存款等状况,最好适度让继承人了解,以免到时继承人不能证明其用途时,会被国税局课征不必要的遗产税。

▲ 律师刘韦德。(图/资料照)

刘韦德律师小档案

台大法律系毕业,86年律师高考及格,擅长财产继承遗嘱撰写教学、遗产分配、房屋买卖等案件。《ETtoday保险云》邀请到擅长房屋财产继承、遗产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律师刘韦德,开辟「遗产E剧场专区,不定期和读者分享《民法》、《遗赠税法》等常见实务见解,透过故事举例的方式,邀请读者认识法律中的奥秘;更多遗产继承知识,请上777遗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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