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房产要报缴遗产税!台北国税局:计入遗产总额
大陆房产也要计入遗产报缴遗产税。 (示意图/shutterstock达志)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因两岸人民经济交流频繁,国人常有在大陆地区置产,若被继承人死亡时于大陆地区遗有房屋者,应并同于我国境内之全部遗产报缴遗产税。
该局指出,凡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死亡时, 于大陆地区遗有房屋者,应并入其遗产总额报缴遗产税。
至遗产价值之计算,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0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41条规定,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之时价为准;倘本法及其细则无规定者,依市场价值估定之。继承人于申报被继承人在大陆地区之房屋时,参照前开规定,应依市场价值估定之,故可委托当地公定会计师或公证人调查估定或提供被继承人原始买卖合约书及足资证明客观市价之资料估价认定。
举例说明,A君继承之父亲有大陆地区房屋1栋,经委托当地公定会计师或公证人调查估定该房屋价额折合新台币为400万元,依上开规定,应将该房屋估定价额并入遗产总额中,于其父亲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之稽征机关办理遗产税申报。
继承人倘因疏忽致未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办理被继承人遗留大陆地区动产及不动产申报者,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