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中若有公共设施保留地 可申请抵缴遗产税

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44条第3项规定,申请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若于划设前已为被继承人所有,或于划设后历次因继承移转予被继承人,该土地得以全额抵缴,除此以外申请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皆须按下列公式计算之金额为抵缴上限:〔公共设施保留地得抵缴遗产税之限额=依本法计算之应纳遗产税额 ×(申请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全部遗产总额)〕。

举例说明,甲君于112年1月15日往生,其遗产税经申报核定遗产总额为9,000万元(包含4,500万元的公共设施保留地A土地,且未遗有存款及现金),应纳遗产税额为270万元,缴纳期限至112年7月25日,继承人为乙、丙、丁等三名子女,乙取得丙及丁的同意,于缴纳期限前申请以甲君70年买卖登记取得的A土地抵缴遗产税,该土地于52年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所以甲君是在该地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后才取得,因此依照上开公式,其得申请抵缴税款的上限金额为135万元。

台北国税局提醒,纵使被继承人以继承原因取得公共设施保留地,但若其前次取得是在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后,得抵缴遗产税款之金额仍须依上述公式计算抵缴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