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设保留地抵遗赠税 按比例
公设保留地抵税一览
过去不少民众会用遗产中的公设保留地抵缴遗产税。但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目前公设保留地仅能按「公设保留地价值占遗产总价值比例」抵缴税额,无法全额抵税。
若亲属过世,遗产税纳税义务人(主要为继承人)必须在六个月内申报遗产税,必要时可书面申请延长三个月。若遗产税额在30万元以上且继承人无法一次缴清全额税款时,可在遗产税缴税期限内申请实物抵缴。
部分民众在继承或赠与时选择以公设保留地做为实物抵缴税负,但该类土地通常变现不易,也造成国税局行政稽征成本大幅提高。
所谓公共设施保留地,主要是各级政府依都市计划指定部分地区土地,以备未来作为公共设施如道路、公园、绿地、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上下水道等用地,但可能受行政程序或其他因素,政府尚未启动计划也未征收该土地,因此仅由各级政府先行指定保留,民众在政府通知前仍可继续使用。
依都市计划法第42条规定,公共设施保留地由「配偶」、「直系血亲如子女、孙子女、父母或祖父母」等以遗赠方式取得,可免课遗产税或赠与税。但如果是遗赠给他人,一律依土地公告现值计算遗赠税。
为了解决过去以公设保留地抵缴案件过多,变现不易,造成课税困难的情况,我国在2010年修正遗赠税施行细则限制抵缴比例。在2010年1月14日前发生的继承案件,继承人申请以遗产的公设保留地抵缴遗产税款时,可依照公设保留地价值全数抵缴遗产税。
但是在2010年1月14日之后,因应我国增订遗赠税施行细则第44条,公设保留地仅能按比例抵缴遗赠税,其上限为遗赠税额*(公设保留地价值/所有遗产总额)。
例如A过世留下遗产3千万元,继承人为配偶,约需缴遗产税100万元,若以其中的价值300万元公设保留地抵缴,只能抵10万元遗产税〔100万*(300万/3,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