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买公设保留地「捐赠抵税」 政院配合释宪修法

记者周佩虹台北报导

财政部为防堵高所得者低价购买公共设施保留地,再捐赠给地方政府抵税的「套利」行为,以「解释令」规范列举扣除额之计算,要求依土地公告现值16%计算。而为符合大法官的解释,行政院10日通过《所得税法》修正草案,赋予规范法源依据。

▼过去高所得者在报税时往往有许多「撇步」,但财政部也有反制措施。(资料画面/取自网路)

行政院陈冲表示,所得税法第17条之4修正草案,是为了符合司法院释字第705号的解释意旨,对于纳税义务人捐赠非现金财产,定明其申报综合所得税列举扣除金额之计算标准。他并要求财政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党团沟通,以期尽速完成修法,以符合宪政体制。而财政部则指出,民国92年之前有许多公共设施保留地,当时有人低价卖给高所得者,高所得者再捐赠给地方政府抵税,依当时的公告现值可抵40%,因而产生套利行为;后来财政部以「解释令」规范列举扣除额之计算,要求依土地公告现值16%计算。

经过大法官会议作出解释,为因应大法官解释意旨,财政部也针对此现象提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修正要点包括,增订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以非现金财产捐赠政府等,纳税义务人依本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1规定申报捐赠列举扣除金额之计算,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实际取得成本为准。

而对于未能提出取得成本之确实凭证,或该非现金财产系受赠或继承取得,或因折旧、损耗市场行情或其他客观因素,致其捐赠时之价值与取得成本有显著差异者,由稽征机关依财政部订定标准核定之,并授权财政部参照捐赠年度实际市场交易情形订定标准,俾符合租税法律主义,并防止租税套利,维护租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