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饮酒致死亡 两次调解平纷争

(原标题聚餐饮酒致死亡 两次调解平纷争

“要不是跟他们一起喝酒,我爸能没吗?自打我离婚后,都是我爸在帮我,现在他没了,我一个人带着孩子,今后怎么生活……”2020年10月14日,小白楼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在驻小白楼派出所公调对接调解室值班时,接待了一起因饮酒后意外死亡导致的纠纷

餐后悲剧

23岁的何某某是死者何某的儿子。何某,46岁,四川人,多年前来津打工,是一家餐厅烤肉师傅,平时性格开朗,喜欢喝点小酒。9月28日晚,何某受到在餐厅前厅服务员同事邀请,下夜班后为已经辞职的葛某举办欢送会。当晚11时左右,何某和葛某等六人来到餐厅附近的一家川菜馆聚餐。席间,七人相谈甚欢,推杯换盏,喝了一瓶白酒和两箱啤酒。饭后,葛某等六人欲离开时,何某说:“你们先回去,不用管我,我待会再回去。”之后,葛某等六人相继离开回了宿舍

9月29日凌晨1点左右,葛某下楼找何某时,发现何某躺在宿舍楼梯旁,当他下楼想要将何某扶进房间休息时,却发现何某处于昏迷状态,随即拨打120,将何某送往医院救治。期间,因为医院联系不上何某家属,遂向何某工作的餐厅属地小白楼派出所报案。接报后,民警迅速核查何某身份,9月30日联系上何某的儿子何某某。得知自己的父亲在医院抢救,何某某带着年幼的儿子连夜从四川老家赶到天津。何某在医院抢救7天后,于10月6日凌晨3点死亡。

不欢而散

料理完何某的丧事,何某某带着孩子来到公安和平分局小白楼派出所,要为父亲讨个说法。民警征询意见,问是否愿意通过公调对接调解室调解解决,何某某表示愿意。民警遂给六名当事人打电话,约他们来调解室,葛某等人均表示愿意调解解决纠纷。

第一次调解,采取面对面圆桌式调解。调解员杨庆萍首先对何某某进行劝慰,希望其缓和伤痛的心情,理性处理这起纠纷,并着重强调了参加调解的相关规定:一是调解由双方自愿参与,遵守调解组织的规定,不能采取过激行为;二是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调解中,葛某等人表示,何某本来就爱喝酒,9月28日白天上班的时候就喝过酒了,当晚白酒是何某带过去的,喝酒时也是何某自己主动喝的,而且聚餐结束后大家让何某一起回宿舍的时候其拒绝了,因此不应该进行赔偿。

还未待葛某等人发表完意见,何某某就激动地站起来指责几人。何某某表示,自己的父亲一向身体健康无疾病,由于家庭困难,多年前来津打工,贴补家用,自己现在离了婚还带着年幼的孩子,父亲发生这样的意外,自己没有经济条件抚养孩子。葛某等六人和父亲一起喝酒,没有尽到照顾责任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所以他们一定要对何某的死负责,并开出20万元的赔偿“价码”。葛某等六人认为何某某“狮子大张口”,漫天要价,表示他们都是打工一族,没有经济能力达到何某某的诉求。

双方各持己见,场面一度失控。经过调解员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在赔偿数额上依旧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第一次调解不欢而散。

调解成功

几天后,双方再次来到调解室进行调解。这次,调解员杨庆萍改变了调解策略,采取了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做双方思想工作。

她先是安抚了何某某的情绪,为他端来热水,并给孩子打来饭菜,耐心地对他进行劝说:“你的父亲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该有基本的辨别和控制能力,其在聚餐时没人劝酒的情况下,主动大量饮酒,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对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你悲痛的心情,我们都能理解,但是一味地坚持高额赔偿,不仅不合理也不合法,如果想通过调解途径解决问题,建议合理降低心理预期。”沉默许久,何某某表示可以降低赔偿数额,但是家里非常困难,拖欠药费2万多元,并且还要回四川老家安葬其父。

了解了何某某的诉求后,调解员杨庆萍又对葛某等六人进行了法律宣讲,无论死者之前是否被劝酒,当时同桌的喝酒人员都有责任,而责任大小要按照是否有劝酒及醉酒后有无进行合理的照顾来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向葛某等六人讲明在明知对方不胜酒力或者身体状况不宜饮酒的情况下与其喝酒,其发生意外,共同喝酒的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结合何某某家庭困难、拖欠医药费的事实,希望葛某等六人念在与何某的情谊上,适当给予何某某一些赔偿,对于赔偿金额双方可进行协商

在调解员杨庆萍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1. 葛某等六人每人给付何某某1万元。2. 葛某等人先前垫付的医疗费累计9300元,由葛某等人平均承担。3.双方别无其他争议。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调解员的努力下,画上了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