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烟酒税法修正三读通过 避免低价烟品

财政部表示,鉴于国际间陆续推出新兴烟品(如加热式烟草产品),因乏管理机制,致迭有危害人体健康案例发生,为加强是类产品之管理,卫生福利部拟具「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第4条规定,其他烟品以计量单位「重量」或「支数」计算烟品健康福利捐,从高课征。财政部考量其他烟品态样不一,为避免按「支数」计算应征税额大于按「重量」计算之税额,却以较低之重量计算税额课征烟酒税而形成低价烟,又课征烟税与烟品健康福利捐之计算方式向采一致性规范,爰配合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第4条规定,拟具「烟酒税法」第7条修正草案,定明其他烟品按计量单位「重量」或「支数」计算应征烟酒税额,从高课征,以维护租税公平,维护国民健康。

财政部进一步表示,考量管理与课税之一致性,于烟酒税法修正公布后,该部将配合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施行日期,依烟酒税法第23条第2项规定,报请行政院核定烟酒税法第7条修正条文同日施行,并将加强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