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酒税法修正4月上路 加热烟以重量、支数从重课征

加热烟(图/关务署提供)《中时新闻网》关心您:吸烟有害健康!戒烟专线:0800-636363。

修正通过的《烟酒税法》第7条,行政院已核定自4月1日施行;财政部于今日表示,配合修正发布《烟酒税稽征规则》部分条文,未来加热烟将重量与支数为单位,从重课税。

财政部表示,《烟害防制法》明定其他烟品以计量单位「重量」或者「支数」来计算烟品健康福利捐,从高课税。《烟酒税法》的其他烟品课征的烟酒税额则是规定依据每公斤或每千支1590元,从高课征。

财政部举例,厂商如果在国内产制经卫幅部核定通过健康风险评估的加热烟,每千支重量为0.8公斤,那么若是以千支来算,烟税即是1590×1(千支)=1950元;但是以公斤来算,1590元×0.8(公斤)=1272元,就会以千支为计税单位;但是反之,但每千支重量如果超过1公斤应以公斤计算即取税额较高者为计税单位。其他烟品如粉末的鼻烟、小块或片状的嚼烟无法以支为计税单位,则是以公斤为计税单位。

财政部表示,厂商若产制加热式烟品应依《烟害防制法》第7条第1项规定,先向卫福部申请健康风险评估审查,经核定通过后,再向财政部申请新增「其他烟品」产品种类、或设立许可,并等到取得换发的烟制造业许可执照后才可以产制。

若是取得烟进口业许可执照之业者如欲进口加热烟,应先向卫福部确认该烟品是否业经审查通过,倘未经审查通过,应向该部申请审查并通过后,再办理进口事宜。

另国内产制加热烟的厂商应于开始产制前,依《烟酒税法》第9条规定,向工厂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烟酒税厂商登记及产品登记,完成前述程序后,才可以开始产制通过健康风险评估审查之加热烟。

财政部提醒,有意产制或进口加热烟者,务必于开始产制或进口前,依规定办理,并诚实申报烟品烟酒税及烟品健康福利捐,以免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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