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热烟计税 财政部:从高课征

为因应新类型烟品多样化,保护国人的健康,卫生福利部修正烟害防制法第7条规定,针对「其他烟品」产制应课征烟酒税产品之厂商,如要产制其他烟品(例如加热式烟品),应依烟害防制法规定,先向卫生福利部申请健康风险评估审查,经该部核定通过后,再依烟酒管理法有关规定,向财政部国库署申请新增「其他烟品」产品种类,于取得许可执照后,依烟酒税法规定,于产制前向工厂所在地国税局办理厂商登记及产品登记,始得开始产制。

配合上开烟酒税法修正,财政部修正「烟酒税稽征规则」第11条规定,「其他烟品」无法以支数计算者(如:粉末状之鼻烟、小块或片状之嚼烟)以公斤为计税单位;得以支数计算者(如:烟柱状之加热烟)以公斤或千支为计税单位,但每千支重量如逾1公斤应以公斤计算,如未达1公斤应以千支计算,即取税额较高者为计税单位。

该局举例,产制厂商于国内产制通过健康风险评估审查之其他烟品,每千支重量为0.7公斤时,计算公式如下:按千支计算烟酒税=1,590(元/千支)×1(千支)=1,590元;按公斤计算烟酒税=1,590(元/公斤)×0.7(公斤)=1,113元。按千支计算之税额较按公斤计算税额为高,依上开规定,应以千支为计算单位。